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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案例研究终末期心肌病患者的病情告知及

来源:心肌病治疗 时间:2017-12-1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对于每一个生灵而言,死亡虽不可避免但并不可怕!如何让临终的人知道时日不多进而安排交待好后事,带着安祥、宁静,平静的离开;如何让亲近的人知道死亡已近进而勇敢接受并作最后的告别,带着祝福、不舍,轻轻的决离;想必,这就是来人间轮回一遭,最好的结局,也是对医者最高的要求!

基本案情

年5月15日凌晨,患者李某以“间断胸闷、气短5余年,加重9小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行心电图示:偶发室上性早搏、偶发室性早搏、左房增大可能性、WPW综合征B型,异常心电图-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室性早搏、左前分支传导阻滞;

初步诊断:1?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心律失常(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心功能III级;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肺炎?区医院安排患者入普通病房,主治医生告知家属:患者为冠心病,属于慢性病、常规病;治疗方案:先按常规用药,缓解病人的不适,家属表示愿无条件配合医生治疗。后给予患者改善微循环、改善心功能、抗炎等对症治疗,患者的不适有所缓解。输液结束后自5月15日9时-5月16日7时,区医院未再对患者进行任何检查,也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

5月16日6时患者起床后,家属发现患者面部及手部有水肿,护士进病房后向其反映情况并询问了原因,护士未及时因应。7时左右护士给患者做了静脉采血,后家属陪患者去做胸部CT和腹部B超检查,回病房后输液,家属向医生反应感觉患者病情重,是否需要转院或手术?主治医生回答患者为慢性病,要慢慢治,目前不需要转院或手术。

经检查回报:全血C反应性蛋白测定10.21mg/L(正常值0-4)、超敏C反应性蛋白10mg/L(正常值0-4)?D-二聚体1.14(正常值0-0.5);心肌酶谱:a-羟丁酸脱氢酶U/L(正常值72-)、氨基末端脑利钠肽前体?32(正常值0-);心肌损伤:肌酸激酶同工酶质量7.24ng/mL(正常值0-5);心脏B超:双房、左室大、室间隔运动幅度减低、左心收缩功能测值减低、肺动脉高压(中度),二尖瓣、主动脉瓣反流(大量)、三尖瓣反流(少量),心律不齐;胸部CT:双肺间质增生并渗出,双侧胸腔积液。

患者于5月16日20:25分突然出现意识不清,跌倒在地,颜面青紫,颈动脉搏动消失、瞳孔对光反应消失、血压测不到,查心电图为室颤给予胸外按压、电除颤、气管插管、心电监护,静推肾上腺素、阿托品、利多卡因、碳酸氢钠、尼可刹米、洛贝林等,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3:16分转入医院急诊科,出院诊断:1?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心律失常(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心源性休克)、心功能IV级;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3?间质性肺炎4?胸腔积液。

医院后,查体:体温不升,脉搏0,呼吸0,血压0,深昏迷,双侧瞳孔直径约5毫米,对光反射消失,各大动脉搏动消失,双肺呼吸音及心音未闻及,各深浅反射消失。诊断:1?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心脏性猝死;2?高血压。经抢救半小时无效宣布死亡。家属认为,区医院在患者入院后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清,对其严重性认识不足,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严重不作为,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医院诉至法院。

经患方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听证会中,笔者代理患方陈述:

1、检查及诊断方面:(1)辅助检查不及时:患者于5月15日1时入院,当时胸闷、气短,伴心悸,咳嗽时伴胸痛,入院心电图示完左、室早,诊断冠心病,但并未在第一时间急查各项心肌酶、心肌损伤等相关检查,以明确诊断并指导治疗,而是在第二天才行相关检查。(2)心电图跟踪复查不及时,未能在第一时间确诊心梗:入院后查心电图一次,后再未复查,直到患者病危后才复查。医院病历提示患者为心梗,且心脏彩超检查医生检查中提醒患者为心梗,因此未及时跟踪复查心电图是未能在第一时间确诊心梗的原因。(3)对患者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在患者5月16日早上已经出现面部、手部水肿的情况下,嘱家属带患者自行徒步去做胸部CT和腹部B超检查,加重患者心衰。在检查结果回报严重心衰并注射西地兰后仍嘱患者自行徒步做心脏彩超,进一步加重心衰。

2、治疗方面:(1)在检查回报(氨基末端脑利钠肽前体.32)患者存在严重心衰时,未在第一时间下长期医嘱为绝对卧床休息,也未口头告知患者及家属应绝对制动,避免运动增加心脏负担,加重心衰。证明院方在检查回报后对患者的整体预后情况未进行重新评估,对患者病情不完全了解、严重性认识不足,不能正确指导治疗。(2)室早:没有抗心率失常药预防心率失常,致使患者并发室颤、心梗死亡。(3)明知患者因情绪激动导致冠心病复发未行有效心理疏导,也未告知患者控制情绪避免情绪刺激对冠心病患者的重要性,对于终末期心肌病患者,院方未做到临终关怀。

3、对患者病情观察护理不及时不细致不认真:(1)患者5月16日晨起出现面部、手部水肿,家属告知护士后护士并未在护理记录单中记录,对此情况未予以重视且未告知医生。(2)对于心衰如此严重的患者,5月16日医生未及时查看患者了解治疗效果。

4、转院时机及转院途中抢救:(1)错失转院时机:院方如果在5月15日1时患者入院后急诊行相应化验检查,确诊心衰并及时转院患者不至于并发室颤死亡;如果在5月16日家属询问是否需要转院治疗时及时转院的话患者应该也不至于并发室颤死亡。(2)医院病历,患者医院时已经完全无生命体征,说明患者在转院途中临床死亡,但院方在转诊途中未进行相应抢救。

综上,院方在检查、诊断、治疗、转院、患者病情严重性认识及病情观察护理等各方面存在严重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律师简要分析

患有医学上已经判明在当前医学技术水平条件下治愈无望的疾病,估计在6个月内将要死亡的患者,称为临终病人。临终关怀的对象不但包括临终的病人,也包括临终病人的家属。本案司法过错鉴定意见尚无结果,本例患者虽为终末期心肌病,客观来讲病情危重,随时有心脏猝死可能,医院,在应当能够预见患者心肌病易发心脏猝死的情况下未能预见到,甚至在家属已感觉患者病情危重并向医生提出质疑时未能给予正确积极的回应,进而未及时履行明确具体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和家属均没有任何心理准备接受死亡,患者的突然离去对家属而言无疑是巨大打击。如果院方能够及时准确判断出病情危重,并履行告知义务,发生意外时家属大都能够接受和理解,不至于发生纠纷,医院对患者病情的判断有失专业水准!

(全文完)

版权及免责声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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