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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下病危通知书,保险称不够严重拒

来源:心肌病治疗 时间:2021-7-4

当今,形形色色的保险已经成为生活中的一部分。然而,你真的读懂“保险”了吗?当意外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真的会像保险公司推销时所描述的那样“保险”?

记者近日获悉,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保险合同不“保险”的保险公司拒赔案。

“重病”到底谁说了算?

年8月,劳阿姨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TK全能保()保障计划”,保险金额为10万元。年3月,劳阿姨突发晕厥入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心肌病、频发室性早搏(右室流出道中间隔起源、右室调节束起源)、心室颤动。住院期间,劳阿姨进行了“ICE超声导管引导下射频消融术”并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更一度被下达病危通知书,她为此共花费了医疗费27万余元。出院后的劳阿姨遂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却以“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严重心肌病标准”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劳阿姨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10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

医院病历材料无法证实其所患“心肌病”符合保险合同中的“严重心肌病”情形。而且,保险合同条款中已就“严重心肌病”给予了具体定义,就保险条款及病历的描述,两者的疾病特性明显并不相符。因此,劳阿姨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于法有据。

法院: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有过错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严重心肌病”争议条款无效,被告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拒赔理据不足,原告劳阿姨所患心肌病理当属于案涉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范围,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劳阿姨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法官说法:民事审判一庭瞿栋:“严重心肌病”条款缩限过于苛刻,不合理!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根据现有医学标准,心肌病分为原发心肌病和继发心肌病,其中原发心肌病又分为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限制性心肌病和未定型心肌病(隐匿性心肌病)四种类型。保险公司凭借劳阿姨“心功能测量EF(﹪)60且房室腔大小正常”的医院检查记录,判定其不符合“严重心肌病”的承保责任标准,明显超出一般人预料。但事实上,劳阿姨因“心肌病”进行了手术治疗、植入心脏起搏器,更一度被下达病危通知书,并为此支付了27万余元的巨额治疗费,其病情明显已达严重程度。可见,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肌病”争议条款缩限过于苛刻,存在不合理。

法官建议:擦亮双眼,合理选择保险

大家在投保时应注意三“要”点:一“要”、要明确需求,二“要”、要注意条款,三“要”、要保持理性。

来源:广州日报

转自:浙江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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